粤地税发〔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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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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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既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地税机关对此要组织学习,加强培训,重点辅导,定岗定责,指定固定机构(岗位)和熟悉国际税收业务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市局应定期对基层出具税务证明和征免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在出具税务证明过程中应当坚持“税收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尤其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和合同期较长分笔支付的资金,更要提前介入,分级管理,重点监控,加强跟踪,在确保每一笔支付资金征管到位的前提下,提高税务证明的出具效率。 三、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资金需要分别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等不同税种,而相关税种分属不同的主管地税机关时,由主管所得税的地税机关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该主管地税机关在出具税务证明前须审核该项资金涉及到其他税种的完税情况。 四、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设立“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征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出具的份数、支付金额以及征收税款的数额等资料。各市年终时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九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