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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9〕7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函〔200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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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申报资料仍保留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只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二、非外贸出口退税企业按国税函〔2008〕1075号文执行。

    三、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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