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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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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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企业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要求税前加计扣除的,需在当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填写《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确认表》(见附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各年度发生的支出,企业可按《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汇总数计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额。 企业应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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