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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9〕17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国税函〔2009〕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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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为使此次纳税申报调整工作顺利开展,各局应做好政策调整的培训、宣传和辅导,及时将调整事项通知纳税人,相关部门应密切协调合作,确保我市纳税申报工作平稳运行。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85号)第五条规定废止。

200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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