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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9〕3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函〔200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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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取消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纸基传递。结合地税系统实际,决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相应业务统一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或自用发票。
    各市局不得再接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并届时做好《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缴销工作。
 
 
                            二ΟΟ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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