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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9〕7号 全文有效成文
 
皖国税函〔200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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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此前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生出口退税实际业务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省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7号)的规定,继续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同时区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当地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进项抵扣情况,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或第11栏。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之间的逻辑关系按皖国税函〔2006341号的规定执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进项税额汇总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税额”。

二、自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认证,填写和报送抵扣清单及纳税申报资料:

1.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不再分模块认证),并根据“认证相符”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22-2635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应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根据“认证相符”的固定资产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以及铁路、海洋、管道、航空等非税控运输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31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关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将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并申报抵扣的铁路、海洋、管道、航空等非税控运输发票汇总信息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报送《运输发票认证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铁路等运输发票)。

3.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根据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28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关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将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并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购进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所取得的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属抵扣范围的,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根据“认证相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22-2635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应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清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以及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印制规格和发放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以及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99号)、《关于正式使用新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28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178号)等规定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调整涉及的省局电子申报平台和企业端“一盘式”采集系统功能改进工作,省局将另行安排。各地要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及时组织纳税人进行系统升级和使用。

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政策规定,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便利纳税人正确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而采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宣传,及时组织广大增值税纳税人和相关税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确保调整后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在我省如期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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