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9〕8号 全文有效成文
 
闽国税函〔200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7
 
字体: 【】 【】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省局对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具体事项已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请示,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凡提出认定申请的,国税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2009年度中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应当在超过新标准的次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税机关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前,其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次月起的应税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种进项税额,在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也不得抵扣。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