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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吉国税函〔200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07
吉国税函〔200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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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函〔2009〕2
 
 


 

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负担率大幅下降。因此,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需要调整。经研究,现就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11日起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整为1.2%
二、200812月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实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收入在1月份纳税申报时不再预征,已预征的税款在2月份纳税申报时调整。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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