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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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浙国税流〔2009〕2号 全文有效成文
浙国税流〔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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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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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该政策的调整对省电力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税负率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支持电力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省电力公司所属市(地)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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