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59
核心提示: 青地税发〔2009〕4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地税发〔200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5
 
字体: 【】 【】 【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由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普通住房标准和其他税收政策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3号)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