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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高速公路资产及其收费经营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9]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04
国税函[200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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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高速公路资产及其收费经营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京福高速公路德齐北段资产及其收费经营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一并转让高速公路资产及其收费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9年1月13封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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