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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 辽地税发〔2008〕129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发〔2008〕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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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有力地支持我省经济发展,调动广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国家每次营业额100元的规定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妥善解决征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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