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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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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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目前我局征管系统没有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明细交易信息,在深圳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及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开具的规定通知各证券公司,以便各证券公司告知纳税人。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