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8〕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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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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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214号 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大集中后的财产行为税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五、印花税 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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