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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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粤国税函〔2008〕623号                                                    全文有效成
 
    
        
            | 粤国税函〔2008〕623号  |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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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需提供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尽快把优惠政策落实到纳税人,并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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