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8〕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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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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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清地税函〔2008〕194号)收悉。鉴于清远市行政区划调整,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清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清公司)注册所在地银盏由清城区调整到经济开发试验区,经研究,同意将广清公司的主管地税机关由清远市清城区地方税务局调整为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广清公司取得的通行费收入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集中到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其他由地税部门管理的税收事项亦改由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按《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425号)、《关于调整广清高速公路收费路段里程比例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请示 清地税函〔2008〕19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因机构优化调整,我市市区的征管范围作出了相应调整,原清远市清城区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部分镇街调整到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清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清分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位于清远市银盏(广清高速公路银盏收费站出口处),属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为方便纳税人和税收征管,现提出将广清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清远市清城区地方税务局调整到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其通行费收入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自2009年1月1日(征收期)起由广清分公司集中到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其他税收事项改由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按《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425号)、《关于调整广清高速公路收费路段里程比例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