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8〕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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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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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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