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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 青国税发〔2008〕180号 全文有效成
 
青国税发〔2008〕1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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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青国税发〔200818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

紧急通知》的通知

 

开发区、李沧、城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96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紧急通知”是全面落实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总局“紧急通知”和市局贯彻意见的执行到位。

二、针对我市成品油生产企业规模较大、专业性强的特点,为保证和提高对成品油企业实行驻厂专责管理的质量、效率。各单位应指派两名税收管理员进驻企业实施管理。各单位选派人员确定后,应将派驻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上报市局,便于工作联系和协调。各单位的派驻人员务必于2008123到岗、到位。

三、驻厂人员应当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掌握纳税人原油、原料油品输入、输出管道、炼化装置、燃料油品运输口岸(管道运输、火车运输、船舶运输、罐车运输)等储运部门的具体位置,燃料油品流量计(表、检尺)的安装位置。了解产品重量单位的计算方法(在一定温度下重量= 体积×密度),统计部门燃料油品产量计算方式、商品量的调整依据,全面落实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别是要重点监控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成品油实际销售数量超过可供销售数量的情况,要注意关注货、票、款的一致性;关注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成品油的情况;对200812月销售数量大于年度月份平均销售数量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只开票不发货的情况要逐票进行统计;对企业20081231的库存成品油数量要进行实地核查。

四、为保证专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深入企业做好纳税宣传和辅导工作,开好企业领导、销售人员、库管人员及财务等人员工作协调会议,以取得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驻厂管理人员在驻厂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和赠送的礼品,在企业工作期间原则上应在职工食堂就餐。派驻单位应为派驻人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和生活保障。

五、为保证相关信息资料的及时上报,各单位应将总局“紧急通知”中要求报送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按日通过内网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傅少荣、林倩邮箱),由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报表采用EXCEL格式编制,由两名驻厂管理员共同填报,报经领导审核后上报市局。当日资料应于次日中午前报送。

对于文件下发前的资料,由各单位逐日补报。

六、在实施驻厂专责管理期间,市局建立周例会制度,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专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3印发

打字:傅少荣  校对:流转税管理处 马典祥

 


附件

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

 

生产企业名称:    报送日期:    单位:吨

产品名称

当日生

产数量

当日库

存数量

备注

汽油

 

 

 

柴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

 

 

 

 

说明:1、本表每日填写,次日上报,121上报1130期末库存数量,122121期末库存数量,以此类推。

       2、当日库存数量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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