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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印制使用全省统一人身险首期保险费发票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粤地税办函〔2008〕62号 全文有效成
 
粤地税办函〔2008〕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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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由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用中国平安新标志,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该公司”)申请变更《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印制使用全省统一人身险首期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660号)所附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费发票》)票样中的企业标志。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变更《平安保险费发票》票面企业标志。现将新的《平安保险费发票》票样印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平安人寿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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