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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8〕217号 全文有效成
 
鲁地税函〔2008〕2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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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21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外国政府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在我省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收管理,同时,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加强与营业税应税行为相关的其他税种管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3日印发
   校对:贾宝峰        印22份
 
 

 

国税函〔2008〕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
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管理层级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不予征税。因此,代表机构不需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营业税免税申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1月28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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