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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冀国税函〔2008〕202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函〔2008〕2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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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和退税进度,经研究,现将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上各文件规定提出的延期申请,经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和主管局长签字核准,即可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不再报省局审批。
二、各市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附件1)一式三份。经各市局主管局长核准后,将《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一份、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书面申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三、各市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表》(附件2)并上传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部门公共目录\各地上传\出口企业延期申报汇总表。
四、冀国税发〔2005〕465号第二条、第三条,冀国税发〔2006〕137号第二条、冀国税发〔2006〕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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