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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8〕632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8〕6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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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请示》(柳市国税发〔20082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税务登记地之外承建建筑工程,且工期均超过180天。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从事建筑工程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地之外承建建筑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可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在工程未完工前,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第二次开具《外管证》。因此,同意你局为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外管证》,在其外地承建工程未完工前,可为其第二次开具《外管证》,但每次开具《外管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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