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8〕203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5
|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