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8〕629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8〕6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1
 
字体: 【】 【】 【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贵市国税发〔2008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申请新办理或已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实际经营项目超出工商营业执照中所列明的经营范围的,在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时,同意你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八点规定办理,即“纳税人经营范围: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