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地方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革前是按生产数量征收的,今年新税制出台后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如果对销售今年年初的库存原油征税不予抵减去年已纳的资源税税款,会发生重复征税,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