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8〕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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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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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广州市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其他地区则由各市局税政科负责。 三、各市开具的《证明》的编号以“地区简称+类型+年度+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排,如广州市局在2008年为个人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个字〔2008〕x号”,为企业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企字〔2008〕x号”,其余以此类推。 四、各市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填妥下列备案表报省局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月三十日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备案表 xx市地方税务局 类型:企业(个人) 填报时间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国家税务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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