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380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29
|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在CTAIS系统中使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进行受理、审批。 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在季度预缴时已缴纳税款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