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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阳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8〕116号 全文有效成
 
吉地税发〔2008〕1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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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双阳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速双阳区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双阳区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4〕41号)规定,外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双阳区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双阳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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