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8〕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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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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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对10月9日前应征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继续做好征管工作。各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反馈。 2008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