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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 大地税函〔2008〕180号 条款失效成
 
大地税函〔2008〕18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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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一条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售离婚财产分割所得房屋的税务处理
个人出售离婚财产分割所得房屋的,按以下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是财产分割前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偿取得的,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是无偿取得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实行核定征税。
  二、跨行政区域换购住房的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规定,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符合换购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向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或纳税保证金)或办理免税手续。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43号)第二条规定废止。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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