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8]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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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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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1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 中宏寿险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印制计划由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省局报送。 二、中宏寿险发票仅用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集中打印保单业务时开具,分散打印(开具)保单业务不使用此种发票。 三、中宏寿险发票由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济南市地税局统一领购。 四、济南市地税局负责对中宏寿险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监督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核实。 四、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济南市地税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表一)。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于纳税申报时,向济南市地税局同时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分为全省和济南两类报送,见附件表二)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分为全省和济南两类报送,见附件表三),明细表备注中还应写明各市的发票用量。报送时一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辖各营销服务部在纳税申报时,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报送本部门的《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附件:集中出单保费报表(表一、表二、表三)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校对:杨玲 印21份
国税函〔2008〕6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使用全国统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从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应保存5年。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领购 (一)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 (二)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所需开具的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
附件:中宏人寿保险费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校对:征管处征收管理司
主题词:转发 通知 抄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印发 校对: 印制: 印 份
附件:
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表一 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单位:份
表二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 单位:份/元
表三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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