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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8]20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8]20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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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8]100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2003]295号)规定标准向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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