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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黑国税发〔2008〕154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发〔2008〕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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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免征增值税的企业要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同意后报市地局审核,市地局在省局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对产品进行抽样,并将样本送省局统一编号,由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三、检测机构形成的《检验报告》由省局核准后下发各市地局;各市地局根据《检验报告》下达免征产品名单,同时报省局(流转税处)备案。
  四、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免征产品名单为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
  五、省局将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产品不定期进行抽验检查。
  六、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是中国商业联合会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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