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8〕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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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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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发票印前审核制度。严格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函〔2008〕196号)文件要求,对照省局下发的统一发票票样做好发票印制前的排版工作,并根据省局审定后的票样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确保通用普通发票的规范统一,方便普通发票真伪查询。 三、加大发票发售力度。要下大力气扩大普通的发票售票面,只有让真票占领市场,才能有效打压假票生存空间。要及时进行票种核定,积极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做到管理与服务并举并重,既要加强对纳税人购票资格的调查核实,有效防止骗购发票行为发生,又要做好纳税服务,对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要积极供票,并帮助、指导其规范使用发票。坚持对未达起征点的商业行业双定业户发售百元版货物销售发票。 四、落实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按照省局近期下发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卷筒式发票的通知》(黔国税函〔2008〕229号)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和管理措施,确保按时在大型超市、商场等商业行业推行卷筒式发票,有效解决经营者不开票、消费者不索票、税源监控难、税收流失严重的问题。 五、加强发票日常检查。发票日常检查是发票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开票信息及财务凭证检查,严格票表比对,将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申报、税源管理、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结合起来,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发票承印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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