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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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地税地[2008]227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地[2008]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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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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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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