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8〕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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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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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简并方案的请示》(厦地税发〔2008〕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目前,我省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正在进行中。考虑到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的特殊性,同意你局在原有全省统一发票式样的基础上先试行发票简并工作。 此复。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