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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 大地税函〔2008〕157号 全文有效成
 
大地税函〔2008〕1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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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进一步发挥部门协同控管优势,强化土地税收征管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提高土地税收协同控管工作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一)成立土地房屋税收协同控管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推动土地税收协同控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决定成立土地税收协同控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牵头实施。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文贵(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纪成(大连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德勋(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如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
大连市财政局法规处、预算处、土地收益处;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地籍管理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工作
1.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土地税收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共同研究行之有效的协作配合办法;
2.通过情况通报、联合办公、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土地税收征管情况、部门配合情况等;
3.组织召开协同控管工作会议,解决协同控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
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细化信息交换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提高土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需要,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口径,及时增添相应的数据采集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和职能互补。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应当配合地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本部门掌握的土地出让(转让)、房屋交易、农用地转用、土地房屋登记、土地清查等涉税基础信息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提供的数据充分运用到土地税收征管工作之中,完善税源管理、查找和堵塞征管漏洞。
(二)地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漏缴或少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的问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财政部门;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各项土地房屋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
(三)地税部门要把信息交换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四)地税部门要做好土地税收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各税种的征收情况、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便于财政部门进行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分析。
三、认真做好土地税收的协同控管工作
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土地房屋税收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一)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各级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不征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不征税)凭证的,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发放用地批复文件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发放用地批复文件。
(三)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后,应当将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完税(或减免税、不征税)凭证及相关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四)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在对土地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房屋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及相关土地税收但未提供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地税部门进行查处。
(五)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房屋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使纳税环节前移,从源头控制税源。
(六)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予以落实。
四、共同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
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共同开展企业用地测量与核实工作
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检查重点。要全面核实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
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的完整资料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上述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要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联合做好涉税土地面积测绘和普查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65号)规定,继续做好涉税土地面积清查工作。对测量后企业的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核发面积存在差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与地税部门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属于企业违规擅自扩大用地面积的,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地税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属于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土地使用证核发面积发生变动的,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土地使用证核发面积,地税部门可按与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共同确认的测量面积作为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共同清查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
地税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联合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对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清查。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应当根据地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清查中发现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地税部门要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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