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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赣地税发〔2008〕123号 全文有效成
 
赣地税发〔2008〕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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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市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和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要求,积极沟通协调,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方式加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宣传工作。

    二、各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对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不缴纳车船税的,各保险机构不能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车船税各项政策,如发现有保险机构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法予以严惩。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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