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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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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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沈阳地铁一号线一期及延长线供电系统工程计税营业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申请的沈阳地铁一号线一期及延长线供电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中所包含的设备、光缆和电缆价值设备268,884,328元(具体扣除设备价值额详见附表)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此批复。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