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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地铁一号线一期及延长线供电系统工程计税营业额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8〕219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8〕2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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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沈阳地铁一号线一期及延长线供电系统工程计税营业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申请的沈阳地铁一号线一期及延长线供电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中所包含的设备、光缆和电缆价值设备268,884,328元(具体扣除设备价值额详见附表)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此批复。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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