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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8〕742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8〕7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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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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