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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 赣国税函〔2008〕299号 全文有效成
 
赣国税函〔2008〕2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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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改组、改制,促进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总部所在地南昌集中缴纳增值税,各所属分支机构按销售额的2.5%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年度终了后由省国税局组织清算。
    二、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购进的所有货物(包括其各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水电费、运费和零星办公用品),必须统一以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
    三、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所属73户分支机构(详见附件)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单位。
    四、《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3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363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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