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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附加。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通知明确的分工范围负责征收管理。在税务机构未分设前,教育费附加仍由现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暂按现行规定填写缴款书办理解缴入库手续。
四、在本通知下达前,今年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其按本通知规定少缴的部分,应予补缴入库。
五、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达。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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