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团公司内部铁路运输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6]226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地税函[2006]2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3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局请示,关于集团公司下属铁路运输分公司利用自备铁路运输工具和线路,为集团公司内部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有偿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上述情况无论企业是否具有铁路运输资质,均应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征收营业税,并使用铁路运输发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