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团公司内部铁路运输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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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6]226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地税函[2006]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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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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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局请示,关于集团公司下属铁路运输分公司利用自备铁路运输工具和线路,为集团公司内部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有偿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上述情况无论企业是否具有铁路运输资质,均应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征收营业税,并使用铁路运输发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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