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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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跨省经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分公司)增值税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经河南、陕西、甘肃省,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对于华北分公司所属单位2008年7月1日以前取得并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形成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95号),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抄送:陕西、甘肃省,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