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64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8〕182号 全文有效成
 
皖国税函〔2008〕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14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5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是指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并且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有5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有机肥产品。

二、有机肥产品的免税管理实行一次审批制,即纳税人只需提出一次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同意,在有机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动之前,可一直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不需要每年重复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纳税人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生产配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重新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申请手续。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免税有机肥产品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地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配方、质量有疑问的免税有机肥产品,主管国税机关可委托省级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征的税款。

请依照执行。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