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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8〕101号 全文有效成
 
吉地税函〔2008〕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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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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