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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68
核心提示: 吉国税发〔2008〕98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国税发〔2008〕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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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89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规定执行的,应在2008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对企业因此项政策导致多缴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误征退税及时给予办理退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弥补亏损问题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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