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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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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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8〕9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规定执行的,应在2008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对企业因此项政策导致多缴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误征退税”及时给予办理退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弥补亏损问题”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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