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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 黔国税发〔2008〕122号 全文有效成
 
黔国税发〔2008〕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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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省局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黔国税发〔2005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八年七月二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结果或金额,足以导致其不能继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涝、地震、雪凝、火灾、爆炸等灾害。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一)规范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1份)

1. 应完整、真实填写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应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当期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2.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规范填写“因×××(不可抗力事实),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损失的结果或损失金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影响的程度及事实)”。

(二)申请延期缴纳报告

《申请延期缴纳报告》应载明不可抗力的事件描述、导致发生损失的结果(能确定损失金额的应报告具体金额),足以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或事实。

(三)有效证明特殊困难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的特殊困难,是指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的余额,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差额。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职工工资的发生额;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上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第八条  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一)规范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1份)

1. 应完整、真实填写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应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当期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2. 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规范填写“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二)申请延期缴纳报告

《申请延期缴纳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或数额:

1.上月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

2.申请日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

3.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余额(应提供政策依据);

4. 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的保证金(应提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

5.当期计提的应付职工工资,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6.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事项。

(三)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申请日余额记录的复印件。

(四)资产负债表。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第九条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均是本省国税机关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资料由总机构统一提供。

(一)总机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本办法向其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二)分支机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总机构应向所属分支机构提供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由所属分支机构依本办法向其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一)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录入相关申请信息:

1)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2)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情形;

3)提供的资料齐全、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应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书的时间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第20日。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电子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四章  审核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接收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后,应明确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不可抗力的事件描述;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损失的结果(能确定损失金额的应报告具体金额);

3.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程度或事实。

(二)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资产负债表的资金余额(其中现金、银行存款);

2.申请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银行存款);

3.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包括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银行存款的账户账号、存款余额、政策依据;对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所缴纳的保证金的账户账号、存款余额;

4.当期计提且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总额,当期应付而未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金额;

5.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所有税种及税额。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实地调查掌握的情况,拟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提出拟同意延期缴纳的税额。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依纳税人申请。

(二)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纳税人提出申请日已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主管税种的,可以批准的延期缴纳税额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差额”;

可延期缴纳税额=当期应向国税申报缴纳的全部税额-(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

2. 纳税人提出申请日未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主管税种的,按照国税、地税主管税种占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可以批准的延期缴纳税额:

可延期缴纳税额=[当期应向国税、地税申报缴纳的全部税额-(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国税主管税种的应纳税额/当期应申报缴纳的全部税额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录入“税务工作流管理系统”,并规范填写纸质资料的管理部门意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电子信息初审意见。

(一)税收管理员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税收管理员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实),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税收管理员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

(二)税收管理员初审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纳税人不具有法定的特殊困难,初审拟不同意延期缴纳”。

(三)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填写的电子信息的初审意见不应超过60个字符,但应简明精炼、完整真实地描述调查核实的事实、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纸质资料、电子信息的初审意见,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电子信息在本环节的工作时限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签批拟同意或者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信息。并报请县(市、区)局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县(市、区)局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签批拟同意或者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信息。

县(市、区)负责人签批意见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电子审批信息,应于1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局;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审批资料交由税源管理部门归集、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   县(市、区)局负责人拟不同意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立即告知纳税人初审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省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将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条  省局接收各县(市、区)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审批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并于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省局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审批信息,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局文书经办岗应及时接收省局电子审批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文书销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省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将下列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纸质资料,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归集、整理、装订、存档,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一)加盖税源管理部门、县(市、区)局公章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申请报告;

(三)资产负债表;

(四)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账(上月末至申请日)的复印件;

(五)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六)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七)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材料;

(九)《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十)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或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申请及信息录入、资料和信息的接收及传递、文书销号等工作,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纳税人逾期提出延期缴纳税款,而受理申请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受理申请的;

(三)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而受理申请的;

(四)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的纳税人申请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数据不一致的;

(五)未及时录入、传递、接收、处理延期缴纳税款电子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资料审核、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纳税人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或者纳税人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情形,而初审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数据,或者未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导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有关信息失真的:

1.《资产负债表》填写的货币资金余额与纳税人现金、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之和不一致的;

2. 纳税人未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的;

3.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与纳税人提供的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现金余额之和减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后的余额不一致的;

4.纳税人未提供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的;或者支出预算与上期存有较大差异,且无正当理由的;

5.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税款金额大于“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差额”的;

6.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查核实,或未按照规定提出拟同意延期缴纳税额,或未按照规定接收、处理、传递延期缴纳税款电子信息的;

7.签署纸质资料的意见与签署电子信息的意见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局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改动延期缴纳税款金额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局负责作出审批决定,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的;

(二)未及时接收、处理、传递延期缴纳税款电子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工作要求和考核内容,纳入征管质量绩效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由各地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的文书式样和标准制作、编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71起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黔国税发〔2005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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