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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8〕171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函〔2008〕1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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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关于申请上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级次的函》(工银黑函〔200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2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3号)的规定,经审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所属的支行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同意其纳税申报上划到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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