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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单位和行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体制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青地税函〔2008〕9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6-20
青地税函〔2008〕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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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部分单位和行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体制和标准的函》(青水政函字〔2008〕6号),我市部分单位和行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维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暂停对海信集团所属企业(46家)2008年—2010年度河维费的征收工作和海尔集团所属企业(126家)2008—2009年度河维费的征收工作。
二、对青岛市汽车协会会员(42家)征收河维费由1‰调整为暂按0.6‰的标准执行;征收体制不变,仍由我局负责征收。
三、各单位在6月30日前将海信、海尔等所属企业河维费的纳税鉴定修改为非定期,将青岛汽车协会会员企业的费率调整为0.6‰。
四、对海信、海尔等所属企业2008年以前应补缴的河维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
请遵照执行。

         点击下载:青水政函字〔2008〕6号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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